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图书馆读者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5]46号)
上海图书馆:
你馆《关于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读者证”收费项目立项的申请》(沪图情[2004]2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观玉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精神,经研究,就读者证工本费等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读者证(IC卡)工本费和年度注册费。其中:读者证(IC卡)工本费和年度注册费中的普通外借证的执收主体为你馆和区县20个图书馆(具体执收主体和项目标准见附件)。收费对象为借阅图书资料的读者。
二、图书借阅读者证(IC卡)工本费每证10元。年度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普通阅览证(含临时阅览证)每年5元、普通外借证每年10元;参考阅览证每年25元、参考外借证每年50元。
三、读者证(IC卡)工本费和年度注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分别缴入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专户。其中:区县20个图书馆执收的普通外借证年度注册收费市与区县实行五五分成,读者证(IC卡)工本费的全额上缴市级,区县应上缴市级收入部分由市图书馆集中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批准的预算核拨。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其中:市图书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部门提供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县图书馆收取读者证(IC卡)工本费时,使用市图书馆下发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普通外借证年度注册费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上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尚未实施收缴分离改革的区县可暂时使用《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
四、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登记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