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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四、不断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五、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公安部门才能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严格执行进人核编制度。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在有空编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和事业站所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本乡镇有空编且所在县(市、区)乡镇整体不超编的情况下,才能新增人员。县(市、区)直机关招考公务员,必须在本单位有空编且全县(市、区)直机关总体不超编,才能申报录用计划。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聘用手续。

  进一步强化财政约束机制,各地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于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经费,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对涉及人员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部门应逐步过渡到以编制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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