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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强化省机构编制部门对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保持事业单位合理规模。要在对乡镇事业站所实行省级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省级总量控制的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上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探索试行将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研究拟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制定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先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各地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和名称,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的,由各主管部门专题报告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党委、政府不予研究。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业务部门不得将机构编制配备列为各类考核、评比、检查、达标等活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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