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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赣字[2007]26号 2007年7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是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的,各级不得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用于党政机关,现有的自定编制要一律撤销,超编人员5年内逐步消化。同级各部门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本级的总额内进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机构。各地各部门要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机构。各地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由设区市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由县(市、区)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增长。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在本届政府最后一年任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和编制”的要求,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有明确规定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各级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具体工作由有关的机构承担。在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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