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统一使用省里制定的聘用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有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