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通过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网站发布,还可以采用其他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未达到这一比例的,应相应核减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方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考试由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自己组织。为减少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和效果,也可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