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于上年12月底前由用人单位提出第二年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拨款方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两种形式。定期招聘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招聘人数、岗位、专业等情况,适时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二季度组织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