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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于上年12月底前由用人单位提出第二年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拨款方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两种形式。定期招聘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招聘人数、岗位、专业等情况,适时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二季度组织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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