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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和《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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