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事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国家安全局、
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文化局、南昌市体育局、南昌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加强南昌市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洪人字[2007]19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提高,我市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数量有了大幅增加,为加强我市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4)139号、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7)121号、省外国专家局赣外专发(2004)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外国文教专家范围及管理职责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在我市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和工作人员。
市人事局所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及执行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外办、公安、国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协助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
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一)申请条件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7、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除外)。
凡聘请单位通过境外组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该境外组织必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