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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1、建立高层次人才体检和学术休假制度。在现职且业绩突出的本意见第1-4类人才,按年龄层次,由市政府定期统一安排进行体检;按专业类别,由市政府定期统一安排为期1-2周的学术休假。

  22、优化人才资源市场配置。市政府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积极支持,加快南昌人才大市场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在全市人才市场中的龙头作用。大力培育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实现与长三角、珠三角及全国各大城市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互通。

  加强环鄱阳湖城市群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人才开发新机制,实现人才信息互通、资格互认、资源共享,推进区域性人才开发一体化向纵深发展。

  23、促进人才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国内外人才中介机构落户我市,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立的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奖返,后两年给予50%奖返。

  24、设立“南昌人才活动周”。确定每年5月的最后一周为“南昌人才活动周”,期间,积极开展人才宣传、人才表彰、人才招聘、人才走访等各种活动,大力营造尊才爱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2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强化“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意识,落实高层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

  26、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高层次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振兴南昌、共促崛起的时代责任感和使命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27、加大财政投入。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等投入中的重要作用。市财政要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优先保证本意见所规定项目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28、强化监督考核。由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定期对本意见所涉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用人单位应确保本意见所涉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如发现用人单位、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相关资金使用不当,或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可收回已拨付的款项、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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