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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年9月12日 洪发[2007]30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江西省“十一五”时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办发[2007]10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以下八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领军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研究生(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留学人员)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硕士研究生(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留学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6)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7)有特殊专长的人才;

  (8)外国专家。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1、定期发布人才开发需求目录。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市人事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南昌市人才开发需求目录》,充分发挥开发需求目录在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人才结构与经济结构、人才队伍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2、实施“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紧缺急需和业绩优先的原则,五年内计划引进1000名左右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其中,企业引进名额不少于总量的60%。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并能较好履行协议条款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按年度发给经济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三年。属两院院士的,补贴总额100万元;属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领军人才的,补贴总额60万元;属本意见第3-7类人才的,补贴按月计算,发放标准为:

  本意见第3类人才,每月3000元。

  本意见第4类人才,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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