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使用
经审计的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净资产变化,应依据国办发[2005]60号文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改制财务报告披露的要求
改制财务报告披露内容除参照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执行,还应包括:
1、对于主要报表项目在比较会计期间的重大变动情况应当做出说明;对于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资产使用或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注释要求分期说明变化的情况、原因及依据;
2、对于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事项;改制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情况;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的处理情况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说明;
3、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依据、披露以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情况进行说明。
四、离任审计
根据国办发[2003]96号、[2005]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指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照组织管理程序和《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1、离任审计工作应按照《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2、离任审计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的实施与沟通及报告审核(或备案)等事项原则上按照上述改制财务审计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1、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在改制审计工作中的内部监督作用。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应在改制审计工作中做好监督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