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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委托人为市国资委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市国资委核准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人为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企业集团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经向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后,确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2)改制审计工作向出资企业集团申请的选聘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对所属企业改制审计进行集中委托,并与改制财务审计项目立项备案材料一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改制企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情况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名单、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改制审计业务约定书。

  (3)改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5]657号)提供的参考格式。

  3、承办出资企业改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5]657号)相关要求执行;

  (2)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3)拥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2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5)与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6)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7)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企业改制审计任务。

  4、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改制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计工作实施与沟通

  改制财务审计的过程是委托人、改制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过程,各企业应加强沟通,及时反映改制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提高改制审计工作质量。

  1、改制企业应对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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