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对改制企业(包括所有下属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对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应参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审计时应当补充以下审计内容:
(1) 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资产情况;
(2)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事项;
(3) 改制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情况;
(4) 企业改制产生的相关税费事项;
(5)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笔逐项审核,对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6) 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的处理情况;
(7) 对改制审计费用的专项审计;
(8) 其他投资者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的,应在评估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进入改制企业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其审计内容为该公司(包括其下属公司)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该公司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9) 其他重大事项。
2、改制财务审计的对象包括改制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
3、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剥离,应当对剥离资产状况及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对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
(三)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受理单位组织实施,选聘胜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委托人
改制审计工作向市国资委申请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整体改制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企业改制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改制审计工作向出资企业集团申请的,审计工作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的,审计委托人明确为出资企业集团总部。
2、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1)改制审计向市国资委申请的选聘方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