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包括改制审计申请、确定审计内容和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审计实施与沟通、审计报告备案及使用等工作程序。

  (一)改制审计申请

  1、下列情况,其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应向市国资委申请: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整体改制;

  (2)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企业的改制;

  本通知所指下属重要子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子企业:

  ①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财务报告中的资产总额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④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①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申请表(见附件一);②申请改制的报告;③初步的改制方案;④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结果;⑥企业情况简介,包括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等主要财务指标,和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2、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子企业的改制,应经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向所属企业集团总部申请。出资企业应在审核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①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备案表(见附件二);②申请改制的报告;③改制方案;④经理(厂长)会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结果;⑥企业情况简介,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等主要财务指标,和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二)确定审计内容和对象

  1、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为改制企业(包括其下属子企业,下同)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是指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末及截至改制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改制基准日止会计期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改制企业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