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发明专利项目;
2、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原创性发明专利;
3、国家或者本省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创造;
4、对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对国内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实缴金额的80%,对同一专利年费的资助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相关费用可以减缓的,其实缴金额按照减缓后应当缴纳的费用计算。对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实行一次性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三万元。
第八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总额,制定资助计划,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申请表》;
2、当年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维持费和年费的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提交相关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请求书的首页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专利申请维持费、实质审查费和年费资助的,出示相关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出示专利证书原件,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为单位的,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或者已获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2、各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25日内,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