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或者已获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二)各州(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25日内,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三)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对批准资助的项目进行公告;
(四)各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下达《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通知书》,通知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拨付。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将资助经费统一拨付到各州(市)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为单位的,由所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拨付;申请人为个人的,凭资助通知书回执、本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所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向云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上报《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项目明细表》。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和实施情况报告。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经费,或者将资助经费截留、挪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停止拨款、限期纠正、撤销资助、追回全部拨款、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9月9日发布的《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