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原创性发明专利;
(二)国家或者本省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三)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且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较为突出。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1. 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270元/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27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53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380元/项;
2. 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135元/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76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365元/项、外观设计专利215元/项。
(二)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实际缴纳费用的50%。
(三)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实行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专利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总额,制定资助计划,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以及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项目,以及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的项目,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项目,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项目,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首次提出资助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