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6.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6.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有感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震系统内部应急预案,按内部应急预案程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地震部门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言。市地震局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6.3邻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对我市造成了灾害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
7.其他事项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市、县(市、区)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市、县(市、区)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2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河池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