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迅速到位。部署救灾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组以最快的速度赶赴指定地点集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救灾工作。
4.4.2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4.3 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视情况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4.4.4 指挥部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指挥部各专业组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指挥部确定的规模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并随时同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
4.4.5 以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为主,财政、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并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分配和发放工作。
4.4.6 地震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监测地震活动和灾情调查,并随时将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7 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申请到一般地区救灾、考察、采访的外国科研人员、专家及记者,由市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在灾区的来华外宾、外商和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市旅游局负责安置。
4.4.8 新闻单位要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在有利于稳定灾区和全市社会秩序及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
4.5应对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4.5.1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启动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5.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专业组要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进行应急行动。
4.5.3 积极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紧急处置
4.6.1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搜索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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