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卫生防疫一体化管理后,乡镇卫生院防疫组(人、财、物)直接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卫生防疫组人员按辖区人口每一万人配备1名专职人员(基数不少于2人),负责完成本乡镇疾病控制、免疫规划、卫生监督工作。
(四)县乡一体化管理前,各卫生院要进行资产造册登记,保证国有资产不得流失。做好资产使用的划分,确定卫生防疫组所需的业务用房及器材,确保卫生防疫工作正常开展。乡镇卫生院人、财、物(除防疫人员和相关财产外)统一由县医院管理,原退休人员由卫生院管理,待遇不变。
(五)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的“网底”,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预防保健、初级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是卫生院功能的延伸。县乡医疗一体化乡镇辖区的村卫生室,受乡镇卫生院和县疾控中心双重管理。县人民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制定对村卫生室的帮扶管理办法,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村卫生所(室)医疗、妇幼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考核;县疾控中心负责对村卫生室的卫生防疫工作管理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包括医疗、妇幼保健考核结果),负责发放村医的补助。
四、工作要求
从2008年6月开始,在都安、大化两县实施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试点工作。
(一)试点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明确卫生、财政、人事、编制、发改、劳动保障、民政、药监、审计等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工作到位、领导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循序渐进,同时要做好干部职工的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及医疗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二)试点县卫生局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加强对实行一体化后的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县人民医院院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工作进行考评,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提出奖惩意见。对县人民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重大的人事任免、项目建设和财务开支要进行审批。
(三)为确保免疫规划和妇幼保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提升两县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两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适当的经费(县级医疗机构按年业务总收入0.25%-0.5%,乡级医疗机构按0.5%-1%)作为防保基金,基金由县卫生局统一收取,并调配用于补充乡镇的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工作和村医补助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