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合谋涨价或压级压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严格执行直补标准、收购计划
(一)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0元/公斤进行补贴。
(二)粮食收购计划。我市2008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为44000吨。其中:早稻28000吨,中晚稻8000吨,优质稻2000吨,玉米6000吨。
超计划收购的粮食,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
四、明确直补对象和收购品种、质量、价格、时间
(一)直补对象。在我市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早、中、晚籼稻、优质稻和玉米。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三)收购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在新粮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确定,并公布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
(四)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五、采用灵活高效的办法兑现直补资金
(一)直补资金的下拨。自治区直补资金拨到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的“直补资金专户”。
(二)直补资金的兑现。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凭证,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将直补资金划入售粮农户的银行帐户,农补网尚不成熟的县(市、区)可由乡(镇)财政所派人在粮食收购企业开设窗口直接兑现,也可由财政部门给粮食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企业代行兑现。具体兑现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