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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经费。

  由各县(区)财政负责,按每个村卫生室4万元安排。

  (三)建设标准。

  1. 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设置科学,布局合理,其诊断室、处置室、注射室、药房必须独立,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设观察室。房屋要求砖混结构,墙白(仿瓷)地平(铺设地面砖),光线充足,周围环境无污染。

  2. 设备:必须有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中药柜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

  3. 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含药品及现金)应不少于5000元。资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筹措,可由村委会单独筹资或村委会、医生共同筹资,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

  (四)示范村卫生室的管理要求。

  1. 人员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进入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应该优先聘用。严禁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村医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聘用。各县(区)要继续对乡村医生实行报酬补助制度,要在原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不低于村兽医的补助标准。

  2. 行政管理。村卫生室行政上接受乡(镇)卫生院及村委会的双重领导,以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县(区)卫生局对村卫生室实行行业管理。

  3. 业务管理。村卫生室业务接受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 药品管理。村卫生室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用药目录和用药计划,满足临床、预防保健用药的需要。所用的药品、卫生材料应到合法批发商进行采购,统一实行政府指导的药品价格,村卫生室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卫生材料。
  5 . 资产管理。村卫生室进行独立核算,属集体或上级划拨的资产归乡(镇)卫生院所有;卫生室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卫生室发展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卫生室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和业务培训。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6月前)。各县(区)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村卫生室调整及建设方案。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和乡村医生宣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我市示范村卫生室建设的有关要求,把工作做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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