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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作方案和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百色市示范性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百色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实施好我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之城乡医疗惠民工程,按照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县(区)参加新农合农民占本县(区)农业总人口数的90%以上;

  (二)新农合基金使用率85~90%;

  (三)农民受益率达40%以上;

  (四)住院参合农民平均补偿率达4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组织措施。

  1. 各县(区)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健全新农合领导和监督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好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 各县(区)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健全县(区)、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县级经办机构不少于5人,乡级不少于3人),并保障经办机构必要的业务经费。

  (二)资金筹集。

  筹资标准:各县(区)参合农民按照80元/人/年标准筹资 (其中参合农民自筹10元,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7元,市级财政补助3.9元,县级财政补助9.1元)。

  (三)基金管理。

  1. 各县(区)要根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新农合基金专户(收入户),同时建立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支出户),做到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安全。

  2. 市财政局、卫生局根据筹资标准按各县(区)实际参合农民数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预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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