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组建山东律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志愿团的通知
(鲁律协[2006]14号)
各市律师协会、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省律师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省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从全省律师中招募热心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律师,组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律师志愿团。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是,目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还没有根本改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律师工作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和权利保障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全省律师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挥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志愿团工作内容
我省志愿律师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有:
一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通过诉讼或非诉讼代理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及时、有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制止各种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