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司[2007]73号)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执业活动,促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分别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执业活动,促进劳教审批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拟被劳动教养的,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申请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同意。
第四条 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同一劳动教养案件中的共同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第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具体程序参照《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办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重大、敏感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劳动教养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