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统一编号后按需求向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发放。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管理和颁发情况。
  实习证是实习人员职业身份和从事实习工作的凭证。实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损坏或者遗失的,由实习人员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申请补发的,必须提交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作废的声明。
  第八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基础培训,由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组织,时间25天,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但应当相对集中。基础培训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实务知识、执业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方式以授课为主,总计不少于120课时,其中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培训不得少于40课时,可以适当组织专题讨论、模拟诉讼、现场观摩等。基础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报名参加第二阶段培训,不合格和参加培训时间不足20天的应当重新参加基础培训,重新培训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阶段为专题培训,由省律师协会组织,时间5天。专题培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培训方式以授课为主,总计不少于30课时;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专题培训,重新培训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础培训实施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基础培训实施方案,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集中培训的考试考核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编写的集中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省律师协会统一订购。省、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全省或者本市实际,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但是,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教材,应当事先报省律师协会审查同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