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省律师协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并经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师协会。
附件:山东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符合
《实习管理规则》第
三条规定的条件,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在我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具有符合
《实习管理规则》第
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