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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省律师协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并经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师协会。

  附件:山东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符合《实习管理规则》三条规定的条件,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在我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具有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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