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除会费外,各级律师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省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对拒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不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通报批评;
(三)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建议暂缓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
省律师协会(含上缴全国律协)会费为全省市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20%和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10%;市律师协会会费为本级市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80%和所辖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10%;县(市、区)级为本级会费总额的80%。
第十条 会费应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费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规范使用;
(二)省、市律师协会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费预、决算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四)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市同时将审计结果上报省律协备案;
(五)各级律师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协会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施行的《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