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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8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在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向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凡持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均为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向省律协缴纳个人会费。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首次执业的律师,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检注册前缴纳会费。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年检注册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

  第五条 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一类地区:团体会费15000元;个人会费2000元。

  二类地区:团体会费12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

  三类地区: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000元

  第六条 全省省属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海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一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持泽、聊城4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海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二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劳泽、聊城4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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