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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第六条 全省省属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一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菏泽、聊城4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二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菏泽、聊城4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会费标准。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团体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15000元,公司律师个人会费和公职律师个人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100元。“两公”律师的会费50%上缴省律协。
  第八条 除会费外,各级律师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省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对拒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不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 通报批评;
  (三) 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
  省律师协会会费(含上缴全国律协部分和5%的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为全省市、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30%;市、县(市、区)会费分配比例由市律协确定,报省律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会费应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
  (二)律师代表大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举行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含协会党委会议)以及协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等;
  (三)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会议和活动;
  (四)维护律师权益;
  (五)补贴会员学习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和参加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补助特殊困难的会员;
  (八)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业务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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