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