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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聘用单位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调动至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应视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调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由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聘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向聘用单位交纳教育补偿费或适当的赔偿费。教育补偿费、赔偿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 原固定制职工落聘待岗分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原固定制职工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本人能力、身体等原因而未落实岗位的,不再保留原职务(岗位)工资待遇。对原固定职工中未聘人员,在主要由单位内部消化安置的同时,可采取单位内部待聘、提前退休、病退、辞职等办法。

  (一)内部待岗:对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部实行内部待岗,并按照以下办法发给生活补助费:

  --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的(含十五年),第一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第二年按70%发放,第三年起按60%发放至重新工作或退休,从第三年起待岗期间不计算工龄。

  --工作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第一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第二年按70%发放,第三年以后按实际工作年,每工作一年发一年的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基本工资的60%,在此期间不计算工龄。生活补助费可逐年发放。

  (二)提前退休。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在有利于学校人才结构调整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三)病退。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因病经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退休;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辞职。对辞职人员,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一次性辞职补助费按工龄每年一个月基本工资的60%发放,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待岗人员待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应列为编外,学校可利用空出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单位落聘职工。

  第四十四条 待岗期间,聘用单位应组织待岗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竞岗机会。

  落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医疗保险,由原单位比照本单位聘用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地、州、市和县人事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鉴证和履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聘用制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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