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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人事争议处理。

  除上述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种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一般为3-5年,临时聘用人员可签订1年以下聘用合同。经聘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以下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以上的,或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

  (三)对单位紧缺的骨干人员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新进人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新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固定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不符合规定程序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五)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签订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聘用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下列原固定制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经有效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因组织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第十四条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可以提出辞职;本人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辞职的,聘用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原单位应鼓励教职工向缺编校、基础薄弱校、边远校、农村校流动。

  重点校、示范校、市区校聘用缺编校、基础薄弱校、边远校、 农村校教育教学一线骨干教师,经原单位同意,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批准,原则上由聘用单位向原单位支付补偿金。支付补偿金的数额及办法由两校视具体情况商定,报调出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与单位主要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及人事、财务、会计等职务,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关系亲属的,应当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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