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合理流动机制,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18.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通过调整岗位、进修培训、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等途径,逐步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学段、区域、学科结构不合理等结构性失衡问题。结合中小学核编工作和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贫困地区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精神,以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方案》和“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为契机,加大培训力度,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逐步辞退代课教师;引导超编学校教师调整充实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实行城镇与农村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特别是要通过以上措施解决当前高中教师缺乏、民语系学校汉语课和汉语授课教师短缺、农牧区优秀教师匮乏等问题。
19.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任教服务期制度,促进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鼓励和组织城镇、城市、强校的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转户口。今后,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一年以上的任教经历,男教师年满55周岁以上,女教师年满50周岁以上,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支教经历限制。
七、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为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20.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学校与教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办法,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未聘人员的机制。
21.加强对教职工流动的指导和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引导和协助待聘人员转岗再就业,可采取校内培训转岗、教育系统内合理流动等方式安排。在满足中小学人才需求前提下,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22. 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及《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分流政策执行。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八、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3.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要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作为推动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科教兴新”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应成立由地、州、市主管教育的领导挂帅,组织、编制、教育、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监督。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争取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
24.尊重群众民意,坚持公平、公正,保证改革实效。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在改革的过程中注意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改革方案的制订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广泛征求意见,让广大教职工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共同做好改革中的各项工作。要坚持双向选择,坚持学校和教职工双方地位平等,集体需要与个人意愿相结合,既要考虑学校的实际工作需要又必须尊重教师的个人意愿,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既要允许教职工根据自己的业务水平、实践经验、身体状况等条件自愿竞争,还要根据竞聘者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聘任。要在岗位聘任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以岗定薪,易岗易薪,切实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通过实行聘用(聘任)制,使学校教师队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更加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以达到充分发挥人才群体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