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小学校长实行聘期制。中小学校长每届聘期为4年,可以连聘连任; 建立中小学校长聘期目标管理制度,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完成的情况,要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任免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10.坚持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长继续教育制度。凡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取得校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校长继续教育。
四、全面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加强岗位管理,改革中小学用人制度
11.依法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坚持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学层次的教师资格;从2003年2月1日起,新聘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必须在2006年2月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坚决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要通过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教,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12.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聘任)制度。自治区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聘任)制度,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实行聘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新教人[2003]23号)要求,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学校在对原固定制教职工聘用前,应首先制定聘用工作方案,方案经学校职代会通过后,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中小学新增教师招聘按照新教人[2003]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统一采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经县以上教育、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有空缺编制并已建立完备聘用制度的学校,在总体不超编,学校有空编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下达增人计划,在增人计划内,按岗位设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单位落聘职工。跨地、州、市异地招聘的原固定制教职工,接收单位先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再按有关政策办理行政调动手续。
13.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由用人单位科学设岗,竞争择优聘任,强化岗位管理和聘任考核,逐步破除现行中小学用人制度中存在的教师职务终身制。
14.加强聘期考核,做好聘后管理。学校要坚持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加强对被聘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全面考核。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社区代表以及学生家长对教师的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奖惩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15.依法处理教职工聘用(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教师法》和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或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诉,也可以按照国家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改进和完善中小学分配制度,建立与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16.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统一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教师工资不再发生拖欠,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7.积极进行中小学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坚持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学校在教师报酬分配上的自主权,推行结构工资制,建立与聘任制度相适应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将教职工的报酬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绩效挂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工资、岗位津贴的导向作用,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相对优厚的待遇或相应奖励。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
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以稳定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