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精简、优化、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中小学内部机构和岗位。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结合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任务及性质,认真做好本地中小学“三定”(定编,定岗,定员)工作,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中小学校要遵循精干、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类型、规划、任务以及《规定》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的设置教学、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规定岗位职数,明确岗位职责。中小学校内部岗位按工作性质可划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管理岗位,应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任务合理设置,其数量和比例要严格控制,并尽可能由教师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对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自治区下达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聘任;工勤岗位的设置,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的管理,对于可以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各级中小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依法建立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党团组织工作人员,应按照一人多岗、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安排设置。
三、坚持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办法,逐步建立校长聘期制
6.坚持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明确学校党组织与校长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完善学校党委(总支、支部)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建立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议大事、抓全局制度,坚持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总支、支部)集体讨论决定。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决议,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自己的管理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学校日常的工作运转,在已有明确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由校长召开办公会或独立行使职权予以处理。
7.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的程序,优化校长的遴选、任免、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落实《
教育法》、《
教师法》、《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有关中小学校长管理权限的规定,逐步理顺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应由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组织公开竞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它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8.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品行端正,道德修养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中学一级(含)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一级(含)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在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有在学校2个以上不同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