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未聘人员分流和合理流动制度
1、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利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而不是单纯减员。对原固定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在首次聘任期间的未聘人员,各单位要妥善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积极探索人员合理流动的机制,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安置和管理。
(1)实行内部待岗。待岗期间,所在单位要积极组织待岗培训,为其提供不少于两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按以下办法发给生活补助费:
--- 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的(含十五年),待岗第一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第二年按70%发放,第三年以后按60%发放至重新上岗工作或退休,从第三年起待岗期间不再计算工龄。
--- 工作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第一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第二年按70%发放,从第三年起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发一年的生活补助赞,其标准为基本工资的60%,在此其间不计算工龄。
(2)提前退休。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上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在有利于人才结构调整的前提下,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病退。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以上的,因病经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准予退休;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辞职。对辞职人员,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一次性辞职补助费按工龄每年一个月基本工资的60%发放,最多不超过24个月。
2、积极研究制定引导各类人才向基层、边远艰苦地区流动的政策,鼓励未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到更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地区、单位、岗位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兼职。积极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吸纳未聘人员。
3、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作用,可委托自治区人事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或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的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代理。积极探索卫生事业单位夫聘人员托管的办法和途径。
(四)积极探索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卫生事业单位的分配激励机制
1、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与职工目标管理、工作业绩、质量和效益考核紧密挂钩,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难度大风险高的岗位、管理骨干人才倾斜,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同时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要建立约束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积极探索新的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分类管理、放权搞活的原则,扩大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允许单位将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根据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不同项目、不同生产要素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坚持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做到职工收入增长与单位经济效益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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