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管理特点的.卫生管理人员岗位序列和工酬待遇制度。中层职位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可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形式。中层职位以下人员实行逐级聘任制。
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自治区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意见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坚持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在聘用形式上,除同级聘任外,也可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在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评获得的任职资格作为岗位聘任条件的依据,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聘任。
6、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对工勤人员,根据岗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工人取得的岗位技术等级,可作为岗位聘任的主要条件之一,不再与个人报酬挂钩。
7、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晋升,分配,奖励和解聘的主要依据。各单位都要分别制定适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标准,内容,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实绩与考核态度相统一的方法,制定简便、易操作的方法和程序。为了促进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必须与在职教育,培训(医,药等专业的毕业后教育、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情况挂钩。
8、逐步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畅通人员出口,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条件辞聘。对年终考核基本合格和不能完全履行聘任合同,又暂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可实行诫勉,转岗、限期改正;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和到期不改的人员,予以解聘。
9、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单位在编制范围内需要补充人员时,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按有关规定,要为新录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应聘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自治区级卫生事业单位改革开始之日起,对新聘人员采取新人新办法,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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