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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进行新录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部门。地区(州、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地区(州、市)人事部门牵头,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组织;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事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人事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政府人事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组织;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主进行公开招聘工作,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组织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时,招聘单位应成立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或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新录人员的具体招聘工作。

  第九条 招聘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包括拟招聘人数、招聘岗位及名称、招聘方法、有关要求等。

  2、审批招聘计划。招聘单位提出的招聘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实施。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

  3、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的单位发布。公告包括招聘范围、对象、岗位、人数、专业要求、资格条件、待遇、报名方式和考试方式(笔试、面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

  4、应聘人员报名。

  5、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组织考试考核。

  7、组织体检。

  8、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由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对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9、签订聘用合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考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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