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发〔2004〕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事厅反馈。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精神,为规范事业单位新录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录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应遵循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新录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新录人员通过公开考试、考核,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签订《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定双方的人事关系。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特殊岗位人员、特殊人才时,用人单位通过考核或考察,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上述人员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