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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畜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主要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供公益服务的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提供畜牧管理职责的畜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畜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畜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畜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畜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确定。
  12、畜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畜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畜牧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畜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畜牧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5、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畜牧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畜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自治区直属畜牧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地(州、市)政府部门所属畜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州、市)以下政府所属畜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2)畜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各畜牧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比例,依据自治区总体目标,结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准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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