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