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按照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