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级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等级。
第十八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确定
第十九条 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确定。对超编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消化。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