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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并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综合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实施,并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同时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类别。
  第十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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