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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党办发[2007]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健全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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