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原则上首先消化单位内部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批准组织实施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七、组织实施
4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1、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42、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4、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拨核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5、各地区要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实施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岗位总量
| 类别
| 管理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特设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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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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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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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岗位
|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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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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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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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技术 岗位
| 层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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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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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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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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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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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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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 技能 岗位
| 等级
| 技术工
| 普通工
| 主管部
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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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人事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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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
| 三
| 四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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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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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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