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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
  (1)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2)其他管理岗位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核准权限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既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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