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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党办发[2007]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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