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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外来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年度登记,领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

  (一) 在本市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二) 施工业绩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项:

  1. 本年度在本市承接2项以上工程,且年产值: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为其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五分之一以上,但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产值确认以纳税凭证为准。

  2. 三年内在本市承接的工程获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 本年度曾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

  (三) 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四) 本年度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不得在珠海市范围内承接工作任务。

  未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注册地在珠海市,但未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中央、广东省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需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资质就位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自2003年6月1日起,凡未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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